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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劉登俊賴妙雲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憲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26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審法院判決書於民國103年3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呂憲宗(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57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3年3月1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可佐(本院卷第3頁)。嗣經原審法院於103年5月2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103年8月25日已合法送達被告,惟其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狀,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囑託送達文件表稿、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第二監獄簡復表、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2-24頁)。而被告於原審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5日,並未補正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