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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姚勳昌陳玉聰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第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明宗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695、11875、1192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18730、12891、1995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191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明宗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收受原審判決,雖於同年12月12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另狀補呈理由),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原審法院通知請於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通知註明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該通知嗣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