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智偉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智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智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3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