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佾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佾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佾瑞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李佾瑞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因其中有1罪之犯罪時間係於 95年7月1日前犯之(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 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 1月25日施行,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本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依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及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均附此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佾瑞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佾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3.01.08-95.06.01 │97.04.15 │97.04.1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2800號等 │第1816號 │第1816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7.11.12 │98.01.22 │98.01.22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3.05 │98.04.09 │98.04.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7.04.08 │97.04.15 │97.04.09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1816號 │第1816號 │5978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1.22 │98.01.22 │97.10.29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1.22 │98.01.22 │98.0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7.04.10 │97.04.10 │97.04.13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5978號 │5978號 │5978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10.29 │97.10.29 │97.10.29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02.06 │98.02.06 │98.0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 │ │ │└────────┴──────────┴──────────┴──────────┘┌────────┬──────────┬──────────┬──────────┐│編 號│ 10 │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97.04.15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字第89號、100年度偵 │ │ ││ │字第1879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 │ │ ││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0.10.06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 │ │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0.10.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