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賢能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賢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賢能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8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