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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洪曉能吳幸芬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泓瑞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59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5號;移送併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泓瑞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28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同年6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發函通知其應依法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云云,該函於同年7月14日寄存於大甲派出所,於同年7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原審104年7月7日中院東刑通104易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第12頁),惟迄今已逾16日,被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且無法補正,揆諸首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且不經言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1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