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隆笙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所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隆笙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被告柯隆笙所犯其中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部分,經本院判決後,其竟對本院就本件被告柯隆笙所為之該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