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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郭同奇楊萬益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隆笙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所為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隆笙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被告柯隆笙所犯其中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部分,經本院判決後,其竟對本院就本件被告柯隆笙所為之該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64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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