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原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3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原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原平因妨害秘密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民國(下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前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原平於附表所示各該裁判確定前所犯2 罪,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刑法修正前所犯,而刑法第51條第5 款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職是,本件自應就受刑人行為前、後曾修正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之合併定執行刑之最長期為30年,較修正前所規定之20年為長,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三、查受刑人前於95年2 月24日、同年4 月12日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87號判決判處罪刑,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嗣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04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復於97年5 月22日,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86號判決判處罪刑,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5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2 )等情。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陳原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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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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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妨害秘密 │
│ │(共同連續意圖營利違法監聽│ │
│ │他人通訊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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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6月 │
│ │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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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2月24日、95年4月12日 │9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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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630、631號 │度偵字第15039、15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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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90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65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年11月19日 │98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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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6044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99年10月7日 │100年5月12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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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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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備 註 │度執字第12305號(104年執緝│年度執字第6324號(104年職 │
│ │字第731號) │緝字第7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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