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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洪曉能劉榮服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友翔
即被告
鍾俊宏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友翔、鍾俊宏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拾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友翔、鍾俊宏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加重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就加重強盜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七年三月,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2人業經原審判處上開有期徒刑,經本院審理後於105年2月3日宣判,仍判處上開之刑期,則本案仍有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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