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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3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8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岳國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除岳國郎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外撤銷」;原判決理由欄肆、三中關於「即應由本院全部撤銷改判」之記載,應更正為「除被告岳國郎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部分業於本院撤回上訴外,即應由本院全部撤銷改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岳國郎部分,有如上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