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燦毓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燦毓自中華民國壹佰肆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燦毓(下稱被告)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7日為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滿,先後於104年8月7日、104年10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王燦毓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