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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胡忠文游秀雯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名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名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名慈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名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103.07.21凌晨12時 │103.02.03晚間21時 │103.02.06晚間21時 ││ │多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9483號 │字第8949號、第 │字第8949號、第 ││ │ │11256號 │11256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 │103年度審訴字第507│104年度上訴字第94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事│案 號│號、104年度審訴字 │號 │號 ││實│ │第89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4.03.17 │104.03.31 │104.03.31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 │103年度審訴字第507│104年度上訴字第94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決│案 號│號、104年度審訴字 │號 │號 ││ │ │第89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3.17 │104.04.20 │104.04.20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字第5764號 │字第5980號 │字第5980號 ││ │ ├─────────┴─────────┤│ │ │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名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3.02.09晚間21時 │103.03.22凌晨4時許│103.03.22凌晨4時30││ │ │ │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8949號、第 │字第8949號、第 │字第8949號、第 ││ │11256號 │11256號 │11256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事│案 號│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03.31 │104.03.31 │104.03.3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104年度上訴字第94 ││決│案 號│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4.20 │104.04.20 │104.04.20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字第5980號 │字第5980號 │字第5980號 ││ ├─────────┴─────────┴─────────┤│ │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7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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