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毓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毓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毓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 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罪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罪刑,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104年5月13日刑事聲請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毓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已執畢) │ (執行中) │ │├────────┼─────────┼─────────┼──────────┤│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12日23時許│102年8月13日16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南投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02號 │ 偵字第1002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768號 │ 768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3.07.24 │ 103.07.24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 103年度台上字第 │ ││判│ │ 768號 │ 3661號 │ ││決├──────┼─────────┼─────────┼──────────┤│ │判 決│ 103.07.24 │ 103.10.22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南投地檢103年度 │ ││備 註 │ 南投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2942號 │ ││ │ 執字第2342號 │ (104年執緝字第 │ ││ │ │ 82號) │ ││ │ │ 期滿日104.11.25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