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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洪曉能簡璽容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恆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在公設辯護人上訴書上簽名或蓋章。

理由

按原審之辯護人以上訴人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者,應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80年4月23日80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參照)。查本件第二審之公設辯護人為上訴人即被告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上訴人即被告未於公設辯護人上訴書上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埔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