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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登俊卓進仕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志偉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起訴案號欄部分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關於起訴案號欄係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惟此件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以管轄錯誤為由,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故本案偵查起訴之機關案號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顯均有誤載。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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