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志偉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起訴案號欄部分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關於起訴案號欄係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惟此件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以管轄錯誤為由,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故本案偵查起訴之機關案號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24號」,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顯均有誤載。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