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春源
- 選任辯護人
- 陳益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隆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秋祥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宗德
- 被告
- 江秉榮
- 被告
- 林信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春源、王秋祥、陳宗德、江秉榮、林信榮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春源、王秋祥、陳宗德、江秉榮、林信榮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第 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 1月8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