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文重
- 選任辯護人
- 廖本揚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貳之三之㈧所示關於「是本件並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部分,應更正為「是本件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理由欄貳之三之㈧所示關於「是本件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部分,原判決誤繕為「是本件並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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