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德隆
- 選任辯護人
- 謝秉錡律師
李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隆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德隆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