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恆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在公設辯護人上訴書上簽名或蓋章。
理由
按原審之辯護人以上訴人名義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為被告利益而上訴,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者,應依同法第53條之規定,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80年4月23日80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會議參照)。查本件第二審之公設辯護人為上訴人即被告利益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上訴人即被告未於公設辯護人上訴書上簽名或蓋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埔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