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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邱顯祥葉明松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2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春源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秋祥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宗德
被告
江秉榮
被告
林信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春源、王秋祥、陳宗德、江秉榮、林信榮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春源、王秋祥、陳宗德、江秉榮、林信榮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第 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 1月8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