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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洪曉能簡璽容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文重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貳之三之㈧所示關於「是本件並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部分,應更正為「是本件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理由欄貳之三之㈧所示關於「是本件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部分,原判決誤繕為「是本件並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9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