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嚴嘉立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22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5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之住居所設於台中市北屯區、北區,為法院所在地,計算上訴期間,不須扣除在途期間。10日之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即105年10月1日起算,至同105年10月10日屆滿。10月10日為國慶日休假,順延至翌日11日屆滿。玆竟遲至同年月12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人刑事上訴狀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發室收件之章印文可憑,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