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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 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永昌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3年 4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之罪,及更定其刑前附表編號 9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3、7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4、5、6、8、9 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及裁定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由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677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5年8月10日確定在案,嗣因發覺為累犯,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69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則原確定裁判(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50 號)就附表編號1至9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且上開犯罪因適用累犯規定依法應加重其刑,更定其刑之結果,各該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本院自得量處較重於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之應執行刑,而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永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原經判│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裁 │ │ ││ │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 │ │ ││ │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5.11 │103.07.06 │103.07.06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103年度毒偵字第1589號 │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97│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97││號 │ │4號 │4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實│ │104年度聲字第3787號) │ │ ││審├────┼───────────┼──────────┼──────────┤│ │判決日期│103.11.26(104.10.02)│103.11.20 │103.11.20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2號││決│ │104年度聲字第3787號) │ │ ││ ├────┼───────────┼──────────┼──────────┤│ │判決確定│103.12.15(104.10.19)│103.12.15 │103.12.15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1.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3年6月。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902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9月(原判處有 │有期徒刑11月 ││ │(共2次) │期徒刑8月,嗣經裁定更 │ ││ │ │定其刑為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①103.03.10 │103.05.14 │103.08.25 ││ │②103.04.24往前回溯4│ │ ││ │ 日內之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103年度毒偵字第 │103年度偵字第14850號 │署103年度毒偵字第 ││號 │1340號 │ │2561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69號 │103年度易字第1715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90號││實│ │ │104年度聲字第3788號) │ ││審├────┼──────────┼───────────┼──────────┤│ │判決日期│103.12.03 │103.12.03(104.10.06)│103.12.24 ││ │ │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269號 │103年度易字第1715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90號││決│ │ │104年度聲字第3788號) │ ││ ├────┼──────────┼───────────┼──────────┤│ │判決確定│103.12.03 │103.12.29(104.10.21)│103.12.24 ││ │日 期│(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易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3年6月。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902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7月(共3 │4年(原判處有期徒刑3年││ │ │次) │10月,嗣經裁定更定其刑││ │ │ │為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103.08.25 │①103.07.04 │103.08.10 ││ │ │②103.07.17 │ ││ │ │③103.08.10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署103年度毒偵字第 │署103年度偵字第22380│103年度偵字第22380、 ││號 │2561號 │、26580、26582號 │26580、26582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7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實│ │ │ │105年度聲字第1695號) ││審├────┼──────────┼──────────┼───────────┤│ │判決日期│103.12.24 │104.07.23 │104.07.23(105.10.06)│├─┼────┼──────────┼──────────┼───────────┤│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7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77號(││決│ │ │ │105年度聲字第1695號) ││ ├────┼──────────┼──────────┼───────────┤│ │判決確定│103.12.24 │104.08.10 │104.08.10(105.10.17)││ │日 期│(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3年6月。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902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3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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