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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81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洪曉能劉榮服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羿良

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

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羿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羿良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4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08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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