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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姚勳昌胡宜如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振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第1145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第8535、8733、9055、9378、9570、9799、9800、10391、10495、104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振銘有多次竊盜紀錄,復為本案11次竊盜犯行,認有必要予以宣告強制工作,以資矯正,並協助其再社會化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就其所犯如原判決所載酒後駕車及竊盜等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原審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分別判處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2罪、竊盜11罪,原審判決所為刑之量定,並未逾法定範圍,且無濫用其職權情形,當無量刑失輕或罪刑不相當之情事。又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關於應否宣告保安處分及施以何類型之保安處分,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未依檢察官所請求之保安處分類型宣告保安處分,並無不適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何況原審判決已說明:考量本件被告多次酒駕前科,且被告於原審自述其肝功能壞掉且血糖過高,工作難找、心情不好所以才喝酒,想用酒麻痺自己等語,顯見被告確有嚴重依賴酒精之情,倘不加以治療助其戒除,縱然施以刑罰,亦難以避免日後再犯之可能,爰依刑法第8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之執行前,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以矯惡習。至公訴人雖請求就被告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惟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及法院於適用該法條,決定應否將行為人交付強制工作時,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本來非無正常工作之人,本案對被告為刑罰之科處及執行,已能收教化、再生作用,並無於刑之執行前,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倘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有違比例原則,爰不併予宣告強制工作等旨(見原判決第3至5頁)。原審判決具體檢視被告犯罪情狀,認被告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為適當,而諭知被告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之執行前,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處分,以矯惡習,核無不當。檢察官上訴猶請求就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以資矯正,並協助其再社會化云云,即難採憑。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所述,並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具體理由。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及依「程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定上訴程式,而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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