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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洪曉能劉榮服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雅萍
選任辯護人
廖奕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雅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雅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嗣經本院審理,於106年10月5日宣判,判處被告劉雅萍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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