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丞祐
- 選任辯護人
- 朱清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丞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魏丞祐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