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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9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登俊賴妙雲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9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呂宸豐(原名張恒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1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呂宸豐(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現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撤銷緩刑事由尤嫌過苛,法院仍應依被告再犯情節,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易言之,法院在考量是否撤銷緩刑時,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因偶發性犯罪或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防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經查,抗告人前案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且抗告人於該案與對造和解,均依其要求履行,顯見其主觀犯意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頓失,確有改過自新之悔悟。再者,抗告人就後案所涉詐欺案件,除與前案侵害法益不同外,實因抗告人純屬意外涉入,非出於已願,其家中尚有僅存相依為命之母親,若撤銷抗告人緩刑,勢必延長其執行期間,則家中母親頓失依靠而無以為繼。為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略為: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如於緩刑期間、緩刑期前故意犯罪,且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意即應入監服刑),足見行為人並未因此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較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原因為重,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有「應」撤銷緩刑之必要;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須在緩刑期滿前,後案之裁判已確定,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是若受刑人於本案裁判受緩刑之宣告前因故意犯他罪,且於本案之緩刑期間屆滿前,該他罪經法院裁判而受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自應依前揭規定,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5年11月8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於105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其於緩刑期前即104年12月間起至105年3月11日復故意犯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抗告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於106年5月23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49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1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抗告人於宣告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足堪認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之規定,而構成緩刑之絕對撤銷事由。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已符合緩刑撤銷之法定要件,依法即應撤銷緩刑之宣告,法院並無自由斟酌之權。申言之,只要抗告人行為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之2款要件有一具備,法院即應撤銷緩刑,此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不同,而抗告人之抗告意旨所援引之法院在考量是否撤銷緩刑時,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等內容係刑法第75條之1規定之修正理由,核與本件抗告人所該當之法條即刑法第75條規定迥不相同,抗告人所陳容有誤會。另抗告人所稱家中尚有母親待養等家庭狀況,僅為抗告人個人家庭因素,均要與刑法第75條撤銷緩刑之要件無涉,並非本件撤銷緩刑宣告所得審究之理由,抗告人執此抗告,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是原審認檢察官之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裁定撤銷抗告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於法自無不合。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9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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