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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洪曉能劉榮服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正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正忠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戴正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傷害 │妨害自由 ││ │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5.03.23 │105.02.16 │105.02.16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5號 │第1340號 │第1340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 │106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48號 ││實│ │1055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5.04.15 │106.01.19 │106.01.19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 │106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48號 ││決│ │105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5.19 │106.03.01 │106.03.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8179號 │第4848號 │第4848號 ││備 註├──────────┴──────────┴──────────┤│ │編號1-4定應執行刑11月,已執畢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戴正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5.01.10 │104.11.23 │104.12.29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第8936號 │字第1487、1489號 │字第1487、1489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 │105年度審易字第3752 │105年度審易字第3752 ││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6.02.16 │106.02.08 │106.02.08 │├─┼──────┼──────────┼──────────┼──────────┤│確│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 │105年度審易字第3752 │105年度審易字第3752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2.16 │106.03.06 │106.03.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4289號 │第6375號 │第6375號 ││備 註├──────────┼──────────┴──────────┤│ │編號1-4定應執行刑11 │編號5-6定應執行刑9月,已執畢 ││ │月,已執畢8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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