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松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松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松宜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 105.03.20晚間7時許 │ 105.03.20晚間7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及案號 ├────────────┼────────────┤ │ │ 105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 │ 105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 105.12.13 │ 105.12.13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 106年度台上字第994號 │ │決│ │ │ │ │ ├────┼────────────┼────────────┤ │ │確定日期│ 105.12.13 │ 106.03.09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執2188 │臺中地檢106執5759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