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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洪曉能簡璽容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松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松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松宜因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   105.03.20晚間7時許   │   105.03.20晚間7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及案號  ├────────────┼────────────┤
│            │ 105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  │ 105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        105.12.13       │        105.12.13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  106年度台上字第994號  │
│決│        │                        │                        │
│  ├────┼────────────┼────────────┤
│  │確定日期│        105.12.13       │        106.03.09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執2188       │臺中地檢106執5759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5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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