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志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期貨交易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99年10月22日至100年1月│100年年中某2個月內之4 ││ │日 │19日 │、5日之間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9053等號 │2369號 │424號 │├───┬────┼───────────┼───────────┼───────────┤│ │法 院│ 高雄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2219號│ 100年度訴字第1406號 │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 │判決日期│ 102.11.15 │ 101.02.15 │ 105.11.02 │├───┼────┼───────────┼───────────┼───────────┤│ │法 院│ 高雄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2219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3429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 ├────┼───────────┼───────────┼───────────┤│ │判決日期│ 102.12.20 │ 101.07.05 │ 106.09.06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 是 │ 否 │ 否 ││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71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編號1、2經高雄地院103年度聲字第315號裁定應執│14691號 ││ │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