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毅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8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毅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2月4 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毅峰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其確定日期應以該實體判決之原確定日為準,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86 號判決要旨參照)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 年12月4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毅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22日 │103年11月10日至103年11月19日│├──────┼──────────────┼──────────────┤│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03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749號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50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85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9日 │106年8月10日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50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85號 ││決├────┼──────────────┼──────────────┤│ │判決確定│104年7月27日 │106年9月1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不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927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76號││ │號(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撤緩 │ ││ │字第16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