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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俊翔

上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俊翔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7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5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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