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雅萍
- 選任辯護人
- 廖奕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雅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雅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嗣經本院審理,於106年10月5日宣判,判處被告劉雅萍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