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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許文碩劉麗瑛周瑞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萬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瑋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正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育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里、黃正愷、吳育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萬里、黃正愷、吳育安(下稱被告3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至106年11月2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衡酌本案被告3人涉案之情節、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認為被告3人之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經斟酌命被告3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按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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