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萬里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瑋俐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正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俊文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育安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里、黃正愷、吳育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萬里、黃正愷、吳育安(下稱被告3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至106年11月2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衡酌本案被告3人涉案之情節、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認為被告3人之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經斟酌命被告3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按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6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