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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梁堯銘黃齡玉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昇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06年1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蔡昇祐(下簡稱被告)在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參原審卷第155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6年2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2月3日當日收狀,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刑事上訴狀僅分別記載:「上訴人即被告蔡昇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頃經鈞院判處罪刑,被告於收受判決正本,細讀判決理由,對於原判決不能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人蔡昇祐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於上訴期限內先提上訴狀,其上訴理由狀將於法定期限內再補提理由書」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一節,有其所撰寫之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1至13頁)。經原審法院於106年2月15日以中院麟刑勤105訴1148字第0000000000號裁定命被告暨其原審選任辯護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依法補提上訴理由狀,該函於106年3月3日送達於被告所在地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由被告本人收受(參本院卷第21、22頁),另於106年3月2日送達與被告原審選任辯護人(參本院卷第23頁),被告暨其原審選任辯護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迄本院判決時均未提出上訴理由,則其上訴自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8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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