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仲彬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仲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仲彬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2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