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易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易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易定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罪日期 │ 105.01.30 │ 104.12.29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105年度毒偵字第611號 │ 105年度毒偵字第226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81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5.09.06 │ 105.11.08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5.12.05 │ 105.12.07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執84 │臺中地檢106執565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