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逸民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逸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逸民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