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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宏卿劉榮服簡璽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豐權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旻政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楊怡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豐權、吳旻政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豐權、吳旻政(下稱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7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0月17日及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又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簡 璽 容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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