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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何志通王增瑜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

上訴人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8號
即被告
莊修豪
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10月31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 年10月22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因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3罪)、同法第227 條第3 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第1290號、107 年度訴字第73號、第74號、第424 號、第538 號、第539 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及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98號等案件審理中,是以被告經原審法院判處之刑並非輕微,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於約一個月之短期間內即涉犯83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與手段大致相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107 年11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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