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明欽
- 選任辯護人
- 賴思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炳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岳家芊
- 選任辯護人
- 曾耀聰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念杰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喜律師
- 被告
- 鍾文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欽、岳家芊、吳念杰、鍾文浩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欽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以脅迫妨害其成員脫離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被告岳家芊、吳念杰、鍾文浩則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以脅迫妨害其成員脫離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依檢察官起訴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內容,可見被告等人是加入詐欺集團,有計畫性對不特定人實行詐騙,詐騙次數不少,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5月2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