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127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紀文勝林欽章廖健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1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允城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允城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范允城(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殊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 年2 月26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個月,至108 年4 月25日止,第1 次延長羈押之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 年4 月10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5 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6 月、1 年4 月、1 年5 月、1 年4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在案;而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亦已於108 年4 月 9日宣判,就被告之部分撤銷改判但仍維持原審之刑度,目前尚未確定,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717 號判決及本院本案判決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衡諸被告因已受刑之諭知非輕,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堪可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事由;再衡酌近年來詐欺集團橫行,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之犯罪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至於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本案已為宣判,但被告並非幕後金主,原羈押原因應已不復存在,就羈押必要性部分,應考量是否可以採其他方法,且被告已羈押許久,讓被告在入監服刑前,可以有機會跟家人團聚,希望給予被告限制住居、具保責付之方式代替羈押等語(見本院卷第522 頁),然被告除具有前述之羈押事由外,其之前有多次因為參與詐欺車手而遭偵查審判之前科,短短數日再犯本案,且其犯罪情節與手段大致相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事由,是被告執前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要求勿對被告延長羈押,均尚非有理由。而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基上所述,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之嚴重程度、被告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行使之不利益等,認為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 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廖 健 男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12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