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偉順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483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59號),就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罪以及傷害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及同法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部分,均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罪以及傷害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