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嘉慶
- 選任辯護人
- 王品懿律師(三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勝賢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嘉慶、游勝賢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嘉慶、游勝賢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本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中。被告周嘉慶、游勝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7年8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三、查被告周嘉慶、游勝賢因加重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4月在案,被告周嘉慶、游勝賢不服本院判決,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於卷宗及證物移送最高法院前,本院經訊問被告並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2人經本院判處前揭徒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件羈押之原因仍存在,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為確保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應自107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