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常新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5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維持第一審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常新汝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揭規定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被告遽行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又被告另涉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移送最高法院審理,附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