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冠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所為駁回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選任辯護人陳建三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則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之解釋意旨可憑。
二、查前揭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選任辯護人陳建三律師」之記載,因有錯誤,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