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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莊深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冠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所為駁回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選任辯護人陳建三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則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之解釋意旨可憑。

二、查前揭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選任辯護人陳建三律師」之記載,因有錯誤,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莊 深 淵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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