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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江德千莊深淵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欽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岳家芊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念杰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
被告
鍾文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欽、岳家芊、吳念杰、鍾文浩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明欽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以脅迫妨害其成員脫離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被告岳家芊、吳念杰、鍾文浩則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以脅迫妨害其成員脫離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依檢察官起訴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內容,可見被告等人是加入詐欺集團,有計畫性對不特定人實行詐騙,詐騙次數不少,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5月2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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