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31、5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31、53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皇璿
- 選任辯護人
- 王品懿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孟全
- 即被告
- 何光淳
- 即被告
- 陳致綱
- 即被告
- 潘柏楊
- 即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琪雅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之又
- 即被告
- 張貞琪
- 即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子雲
- 即被告
- 謝政皓
- 即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吳政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八、㈥、⒈第2行「編號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金額3,023元)」之文字(即判決第29頁第12行),應更正為:「編號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金額331,713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八、㈥、⒈第2行所載:編號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金額3,023元),其中金額數目為331,713元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