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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

被告
詹皇璿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告
蔡孟全
被告
陳致綱
被告
謝政皓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謝政皓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謝政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百零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7年6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3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