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
- 被告
- 詹皇璿
- 選任辯護人
- 王品懿律師
- 被告
- 蔡孟全
- 被告
- 陳致綱
- 被告
- 謝政皓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政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謝政皓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詹皇璿、蔡孟全、陳致綱、謝政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百零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7年6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